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十章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条 鼓励电力企业、科研单位和电力用户等根据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设备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可靠性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六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行业信用体系规定,对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