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