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报告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作出说明,可以开展现场核查。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