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起草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电力可靠性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估和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
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对特别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特别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特别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
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和管理培训;
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