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分析、发布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估和评价工作;
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处罚;
对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
监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
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