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建立电力可靠性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通报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面临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