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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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