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