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