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