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电力供需情况;
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输电损耗情况;
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