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