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二节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二节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二节 结算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市场成员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结算。其中,跨区跨省交易由组织该交易的电力交易机构会同送受端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 第九十七条 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和配售电企业)之间结算的输配电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和实际物理计量电量结算。 第九十八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市… 第九十九条 电力用户的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按实收取,上述费用均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一百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成员提供的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市场主体因偏差电量引起的电费资金,暂由电网企业收取和支付,并应当在电费结算依据中单项列示。 第一百零二条 市场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的地区,按月清算、结账;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照多日交易规则清算,按月结账。 第一百零三条 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的地区,偏差电量电费结算可采用如下方法: 第一百零四条 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结算周期内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进行记录,包括偏差原因、起止时间、偏差电量等。在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基础上,扣除各类合同电量、偏差电量后,视为发电… 第一百零七条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 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非市场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与电网企业月度购电量(含年分月电量,扣除系统网损电量)存在偏差时,由为非市场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代为结算偏差电量费用,由此造成的电网企业购… 第一百一十条 电力用户侧(包括批发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非市场用户)的偏差电量费用与发电侧的上下调费用、偏差电量费用等之间的差额,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或者用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