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成员提供的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实际结算电量;

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电价和电费;

上下调电量、电价和电费,偏差电量、电价和电费,分摊的结算资金差额或者盈余等信息(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的地区);

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

接受售电公司委托出具的零售交易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