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五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工作后出具产品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第八条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第九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 第十一条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生产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报告。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