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八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八条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