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七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工作后出具产品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