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
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