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范围,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信息产业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本地网局号资源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 第十八条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