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