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八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八条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