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