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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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