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