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