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