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