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