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