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