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