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