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