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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第十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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