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