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