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