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