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四、
四、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政策
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夯实生态屏障,坚决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保持并提高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调节功能,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土壤环境维持自然本底水平。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重点生态功能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地下水I类,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水土保持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达到二级;防风固沙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