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二)
(二) 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降低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的农牧业开发强度,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及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产业园区范围。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工业区建设,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关停补偿等手段,实施搬迁或关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