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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第七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第八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 第九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1.2倍。 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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