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