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