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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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