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