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