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