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