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