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二节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