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3.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4. 第二节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