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