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气象资料台账;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矿井突水点台账;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